FCC 新规穿透至上游零部件,中际旭创、新易盛等暂未在列

2026-09-11 11:48:533

当地时间 2026 年 9 月 10 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在《联邦公报》Public Inspection 页面公布了一项新的最终规则《通过设备授权计划防范通信供应链面临的国家安全威胁》。这项规则已于 7 月 22 日由 FCC 正式通过,计划于 9 月 11 日在《联邦公报》正式刊载,并于刊载 30 日后正式生效。简单讲,美国正在进一步收紧通信设备进入美国市场的 FCC 授权规则,而且这一次,监管开始从“整机是谁生产的”进一步穿透到“里面的关键逻辑硬件是谁生产的”。
FCC 此次新引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叫做 Logic-bearing Hardware Component,逻辑承载型硬件组件。这类组件可以包括设备、系统、模块、子组件、集成电路等。只要相关硬件使用数字技术并产生、使用超过每秒 9000 个周期的时序信号,或者利用射频能量执行计算、存储、数据传输等数据处理功能,都可能落入这一范围。也就是说,这个定义覆盖的并不只是传统意义上的“大芯片”,而是一个相当宽泛的数字逻辑硬件范围。
但是这里一定要注意,FCC 并没有把所有零部件全部纳入。文件明确排除了纯机械或者被动元件,例如外壳、紧固件、电阻、线缆以及普通电芯。同时,FCC 这次也没有把软件和固件纳入新的限制范围,也没有采用更加激进的“Covered List 企业生产的所有零部件全部禁止”方案。
具体而言,新规则规定,如果一台设备内部包含由 FCC Covered List 所列实体生产的逻辑承载型硬件组件,并且假设这家 Covered List 实体自己生产整台设备时,该设备本身就无法取得 FCC 授权,那么现在即使最终整机换成其他公司生产、组装或者贴牌,这台设备同样不得取得 FCC 的设备授权。
FCC 给出的理由其实非常直接。在 FCC 看来,一个被攻陷的逻辑硬件组件,无论最终由谁组装、谁贴牌,都可能造成通信拦截、网络中断、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因此,仅仅把 Covered List 企业从“整机制造商”变成“零部件供应商”,并不能消除相关风险。
这里,笔者举一个逻辑上的例子。假设过去 A 公司本身位于 Covered List 上,A 公司生产某类完整通信设备无法取得 FCC 授权,那么一种潜在的规避路径,就是让 B 公司负责最终整机生产,而 A 公司仅仅供应其中的某个核心数字模块或者 IC。按照新的规则,这种路径将越来越难以成立,因为 FCC 开始对设备内部关键逻辑硬件的来源进行穿透。
不过,这项规则同样不能无限外推。FCC 明确表示,这项禁令主要针对的是基于生产商或者供应商身份被列入 Covered List 的实体。对于那些因为“生产地点”本身而落入 Covered List 范围的产品,例如部分“在外国生产”的无人机、无人机关键组件或者路由器,并不会因为这次新规则自动把其所有逻辑零部件全部纳入,除非具体生产这些零部件的实体本身也独立进入 Covered List。
另外,这项规则是向前适用,而不是全面追溯既往。FCC 明确表示,新规在 Federal Register 正式刊登 30 天之后生效,并适用于新的设备授权申请。此前已经获得授权的设备不会因此自动失去授权。对于规则生效时仍然处于审批中的申请,原则上同样可以获得豁免,除非之后又修改、增加、替换或者改变了相关逻辑承载型硬件组件。所以,这次政策并不是“美国市场上现有相关设备立刻全部清零”,而是从未来新增产品和新增 FCC 设备授权开始,提高供应链准入门槛。
除此之外,这份规则还有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变化,就是在线销售平台的责任被明显加强了。FCC 明确把在线平台上的商品 listing,也就是商品上架行为,与仓储、库存管理、订单处理、标签、包装、结算、履约等行为结合起来,纳入“marketing”的监管范围。换句话说,即使最终销售方是第三方卖家,只要在线平台深度参与了交易和履约过程,也不能简单认为自己只是一个信息展示平台。
更直接的是,未来符合 FCC 认证要求的射频设备,在在线销售页面原则上都需要展示 FCC ID。如果平台自己销售设备,或者平台实际接触、持有第三方卖家的设备,那么平台需要展示准确、有效的 FCC ID。如果平台只是提供第三方 listing,并没有实际接触设备,那么平台至少需要验证卖家提供的 FCC ID 是否真实存在于 FCC 的设备授权系统数据库中,同时要求卖家确认相关信息准确。
两类平台的执行时间也有所不同。对于实际接触设备或者取得设备所有权的平台,执行时间是 2027 年 3 月 1 日。对于依赖第三方卖家提供信息的平台,则是 2027 年 6 月 1 日。当然,FCC 同样设置了一些豁免。例如规则生效之前已经发布、之后也没有实质性修改的商品 listing,不属于 INFORM Consumers Act 所定义“高销量第三方卖家”的商品,以及二手设备,都不受这项 FCC ID 展示要求约束。
第三个值得注意的变化,是设备修改和重新认证。FCC 明确规定,对于 Covered List 实体生产的设备,未来不能再简单利用许可变更的简化程序修改设备,而需要重新通过完整的设备认证。与此同时,如果某一次设备修改会导致这台设备最终成为 Covered Equipment,那么同样必须重新申请新的认证授权。
从监管逻辑上看,这实际上又堵住了另一条潜在路径,即不能先用一个能够通过 FCC 认证的配置取得设备授权,然后再通过后续修改,把受限制的实体或者相关硬件加入进去。此外,FCC 此次还重新修改了关键基础设施的定义。这里反而并不是单纯扩大范围。此前 FCC 使用过“connected to critical infrastructure”这样的表述,但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认为这一范围过于宽泛。因此 FCC 此次删除了“connected to”的表述,转而把范围进一步锚定在美国国土安全部确定的 16 个关键基础设施行业以及 55 项 National Critical Functions。
从整份文件来看,美国通信设备供应链的监管逻辑正在继续向上游穿透。过去监管更多是从整机和最终生产企业出发,而现在开始进一步向模块、子组件、IC 等数字逻辑硬件延伸。与此同时,监管环节也开始从设备生产进一步延伸到 FCC 授权、后续修改以及在线销售。也就是说,美国正在逐渐把生产、零部件、认证、修改和销售串成一个更加完整的闭环。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目前 FCC Covered List 以企业名称明确列入的中国通信及安防企业主要包括华为、中兴、海康威视等,而中际旭创新易盛天孚通信东山精密等目前均未作为命名实体出现在 Covered List 中。因此,这份文件本身并不是针对上述中国光通信厂商推出的“光模块禁令”,也不构成对这些公司光模块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的普遍性直接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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